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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民初字第1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池某某与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某某,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初字第1455号原告池某某,女,1986年2月12日,汉族,住九台市。被告褚某某,男,汉族,住九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池某某诉被告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国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玉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