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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邢执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7-02-01

案件名称

陈某、李某与王苏花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李某,王苏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邢执字第182号申请执行人陈某。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王苏花,女,1982年出生,汉族,住沙河市。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7日作出(2015)邢民一终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苏花银行存款(收入)190548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会军审判员  霍小群审判员  路银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郝 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