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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1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王学军诉被告河北日强集团平泉津唐矿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军,河北日强集团平泉津唐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367号原告王学军,住平泉县。被告河北日强集团平泉津唐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牛素兰,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学军诉被告河北日强集团平泉津唐矿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学军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秀艳独任审理。本院认为,原告王学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学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王学军负担。审判员  张秀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新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