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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法行初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蒋敏与荣昌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求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敏,荣昌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荣昌县五洲五金装饰城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荣法行初字第00022号原告:蒋敏,女,汉族,1977年1月3日生。委托代理人:蒋远兵,男,汉族,1972年9月25日生,系原告蒋敏之兄,特别授权。被告:荣昌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县昌元街道人民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73982001-5。法定代表人:邹光武,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学军,荣昌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资科工作人员,特别授权。第三人:荣昌县五洲五金装饰城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县板桥工业园区迎宾大道,组织机构代码56162562-5。法定代表人:舒策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宇东,重庆宇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敏与被告荣昌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三人荣昌县五洲五金装饰城有限公司要求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蒋敏于2015年5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敏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敏负担。审 判 长  沈远清代理审判员  海 蕊人民陪审员  周 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肖焰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