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自执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59自贡市久盛物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本国、甘兴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自贡市久盛物资有限公司,王本国,甘兴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自执字第59号申请执行人自贡市久盛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秀兰,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王本国,男,汉族,1952年12月7日出生,住自贡市自流井区尚义号二支路***号附**号。被执行人甘兴雨,男,汉族,1971年11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板桥镇千丘村*组**号。本院在办理自贡市久盛物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本国、甘兴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二被执行人未能履行(2014)自民二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生效判决查明,被执行人王本国、甘兴雨挂靠泰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建宜宾临港建设有限公司开发的“宜宾志诚家园建设工程一标段”工程项目。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向宜宾临港建设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停止应付的上述工程项目工程款107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王本国、甘兴雨(挂靠泰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宜宾临港建设有限公司开发的“宜宾志诚家园建设工程一标段”工程项目的工程款人民币900万元(玖佰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德才审判员 江邦祥审判员 邹祥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童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