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苍溪执字第5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李文胜交纳罚金、退还赃款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苍溪执字第539号移送执行人: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李文胜,男,汉族。本院在执行李文胜交纳罚金、退还赃款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文胜正在服刑,现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苍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书第三项、第六项财产刑部份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本院可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 雄审判员 何 宾审判员 向 剑二〇一五年五月一十八日书记员 杨仕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