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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执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黄逸峰与陈启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逸峰,陈启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执字第386号申请执行人黄逸峰。被执行人陈启健。申请执行人黄逸峰与被执行人陈启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扬开民初字第5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陈启健应给付申请人黄逸峰38000元、案件受理费37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23日立案受理,执行费691元未缴纳。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本院提供担保,并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扬开民初字第5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包新月审 判 员  张有斌代理审判员  高慧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包佳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