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城民靖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李玉霞与吕海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城民靖初字第139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被告吕某某,男,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委托代理人毛冬生,甘肃经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的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吕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另一半退还原告。审判员  崔伟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成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