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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0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章忠华与重庆市垫江县玻璃纤维厂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章忠华,重庆市垫江县玻璃纤维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041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章忠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垫江县玻璃纤维厂。法定代表人:邬吉贤,厂长。再审申请人章忠华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市垫江县玻璃纤维厂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三中法民终字第008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章忠华申请再审称:申请人并未放弃主张利息的权利,原审判决认定被申请人不需要支付利息属于认定事实错误。本院认为,章忠华与重庆市垫江县玻璃纤维厂在法院的主持下,于2014年4月11日针对双方的债权债务119223.59元达成了和解协议,内容为“由垫江县玻璃纤维厂与章忠华核对帐目,并由垫江县玻璃纤维厂为其出具欠条1张(金额:119223.59元),由法院扣划并直接支付给章忠华”。同日,重庆市垫江县玻璃纤维厂向章忠华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到章忠华原厂欠款帐上金额119223.59元”。2014年5月26日,垫江县人民法院按照该和解协议将119223.59元执行给了章忠华,双方的债权债务结清。因该和解协议并无利息的约定,应视为章忠华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在章忠华与重庆市垫江县玻璃纤维厂债权债务结清的情形下,原审对章忠华要求重庆市垫江县玻璃纤维厂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章忠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章忠华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干建强代理审判员  敖宇波代理审判员  俞开先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