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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公安执保字第00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湖北鑫发典当有限公司与许先斌、王小梅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公安执保字第00078号申请人:湖北鑫发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公安县斗湖堤镇孱陵大道65号。法定代表人:龚道鑫,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许先斌,个体工商户。被申请人:王小梅,个体工商户。申请人湖北鑫发典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许先斌、王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二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等值财产。申请人提供了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北鑫发典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许先斌、王小梅银行存款1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等值财产;二、查封担保人龚道鑫位于公安县斗湖堤镇五九路14号的房产(房产证号:公安房权证斗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江 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茂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