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攀东民初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贺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攀东民初字第386号原告贺某某,女,1973年12月31日生,汉族,住攀枝花市东区刘家湾。被告周某某,男,1975年3月5日生,汉族,住攀枝花市东区刘家湾。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某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由贺某某负担。审判员 欧阳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倪为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