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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攀东民初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贺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攀东民初字第386号原告贺某某,女,1973年12月31日生,汉族,住攀枝花市东区刘家湾。被告周某某,男,1975年3月5日生,汉族,住攀枝花市东区刘家湾。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某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由贺某某负担。审判员  欧阳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倪为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