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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执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于恩利与刘中华、冷艳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恩利,刘中华、冷艳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靖执字第206号申请执行人:于恩利被执行人:刘中华、冷艳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靖宇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于2015年4月15日做出的靖民调字(2015)057号人民调解协议书,于2015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刘中华、冷艳辉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给付申请人借款本4万元、执行费5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刘中华在白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靖宇公积金管理部账户内的公积金20000元、提取被执行人冷艳辉在白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靖宇公积金管理部账户内的公积金20000元,至靖宇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朴京灿审判员  王 强审判员  祁汝秀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 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