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宜都执恢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罗某与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某,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宜都执恢字第00050号申请执行人罗某,,女,生于1968年4月19日,布依族,贵州省福泉市人,住宜都市红花套镇南桥村。被执行人徐某,男,生于1970年3月21日,汉族,宜都市人,住宜都市红花套镇南桥村五组。本院在执行罗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义务能力,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的还款方案,而且申请人罗某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宜都执恢字第0005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人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 刚审判员 周春明审判员 冉克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任 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