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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鄞民初字第7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黄心忠与宁波市鄞州横溪晨光五金工具厂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心忠,宁波市鄞州横溪晨光五金工具厂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民初字第708号原告:黄心忠,职业不详。被告:宁波市鄞州横溪晨光五金工具厂。经营者:史海良,成年,职业不详。本院审理原告黄心忠与被告宁波市鄞州横溪晨光五金工具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黄心忠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公告费,且经本院书面通知后仍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心忠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25元,由原告黄心忠承担。审 判 长  徐华挺代理审判员  张 敏人民陪审员  毛志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沈璐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