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邯市民一终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武晓丽与牛芳芳、牛新如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牛芳芳,牛新如,武晓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市民一终字第2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牛芳芳。上诉人(原审被告):牛新如。委托代理人:冀苏利、刘丽梅,均为河北宝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晓丽。委托代理人:路文军。委托代理人:黄民。上诉人牛芳芳、牛新如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2014)峰民初字第2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不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2014)峰民初字第22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徐世民审 判 员 梁国华代理审判员 贾梅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