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执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孔玮与合肥德顺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玮,合肥德顺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执字第00026号申请执行人:孔玮被执行人:合肥德顺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时庆法,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孔玮与被执行人合肥德顺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庐民一初字第029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鹏审判员 苏 星审判员 姚海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