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民初字第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秀梅,张宝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初字第632号原告吴秀梅,女,198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榆树市青山乡日升村。被告张宝江,男,198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五常市沙河子镇石头河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秀梅诉被告张宝江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计福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连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