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执字第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31
案件名称
金立波与陈志贤、沈加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立波,陈志贤,沈加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字第423号申请执行人金立波。被执行人陈志贤。被执行人沈加勇。案由:买卖合同执行依据:(2014)港商初字第122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金立波与被执行人陈志贤、沈加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港商初字第12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备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陶明忠执行员 江尧军执行员 王宗其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