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弥执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龚某、自某某申请刘某生命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弥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弥执字第229号申请执行人龚某,男,1973年5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弥渡县。系死者龚某某第三子。申请执行人自某某,女,1932年3月11日生,汉族,文盲,农民,住址同上,系死者龚某某妻子。被申请执行人刘某,1964年11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弥渡县。龚某、自某某申请执行刘某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的(2015)弥民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龚某、自某某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520.35元。经本院执行,于2015年5月15日执行5520.35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弥民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美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文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