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房民(商)初字第05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李保年与王贺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保年,王贺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05320号原告李保年,男,1965年12月5日出生。被告王贺,男,1984年9月1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保年诉被告王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保年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保年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保年撤回对被告王贺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张 舒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阮小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