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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民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魏良雄诉杨朝杰、高月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魏良雄,杨朝杰,高月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保字第88号原告魏良雄,男,196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平潭县。被告杨朝杰,男,196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平潭县。被告高月平,女,1969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被告杨朝杰。原告魏良雄诉被告杨朝杰、高月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高月平名下的坐落于福建省平潭县潭城镇东门庄188号中海华侨城住宅新区的房产进行财产保全(以人民币720000元为限),并提供登记在案外人高钦华名下的坐落于福建省平潭县潭城镇瑞垄居委会金坛花园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登记在被告高月平名下的坐落于福建省平潭县潭城镇东门庄188号中海华侨城住宅新区的房产予以查封;对登记在担保人高钦华名下的坐落于福建省平潭县潭城镇瑞垄居委会金坛花园房产(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林月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高巧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