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09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蔡延国与夏来平、杨小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延国,夏来平,杨小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0967号原告蔡延国。被告夏来平。被告杨小妹。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延国诉被告夏来平、杨小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延国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延国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延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00元,由原告蔡延国负担。审判员 姜昭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皮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