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民初字第6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袁顺友、周军光与周军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顺友,周军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民初字第678号原告:袁顺友。委托代理人:王琦,浙江欧硕律师事务所。被告:周军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车站路272号。代表人:胡军,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袁顺友与被告周军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袁顺友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顺友撤回对被告周军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支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顺友负担。审 判 员 邱小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王萍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