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雨法民特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杨晓青与张淑元申请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晓青,张淑元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雨法民特字第4号申请人杨晓青,男,196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县人,湘潭市国土资源局干部.被申请人张淑元,女,196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湖南省地质调查院职工。代理人张更红,女,1953年1月2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务农。申请人杨晓青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张淑元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杨晓青述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申请人妻子张淑元于2015年1月8日在湘潭市中心医院急诊室就诊时昏迷,医院诊断为胶质瘤占位引发脑疝,当日经开颅手术抢救后生命体征平稳,但大脑受损严重,医生建议转院做康复治疗,3月3日转入湘雅博爱医院继续治疗,由于病情反复,医生建议转综合医院继续治疗,故于3月18日转入湘雅二医院继续治疗。3月30日又由湘雅二医院转入湖南中医药研究院附属医院治疗,4月28日转入湘潭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至今。鉴于申请人妻子1月8日昏迷后至今日仍无意识状态,根据医生诊断短期内恢复意识希望较小,故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依法指定监护人。经审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86年1月6日登记结婚。被申请人张淑元于2015年1月8日在湘潭市中心医院就诊时昏迷,经开颅手术抢救后生命体征平稳,但大脑受损严重。湘潭市中心医院出具了被申请人的入院记录及手术记录,证明被申请人2015年1月8日在湘潭市中心医院就诊时突发意识障碍昏迷,后于2015年1月8日进行了开颅手术。术后,张淑元一直处于昏迷状态,经多家医院治疗,张淑元一直未能苏醒。湘雅博爱康复医院出具了住院疾病诊断证明书,诊断被申请人为:1、脑肿瘤术后,右侧额颞岛叶及胼胝体膝部左侧额叶呈星形细胞瘤并脑疝形成,头皮软组织积液;2、肺部感染;.......;7、持续性植物状态。本院认为:申请人作为被申请人的配偶,依法有权向法院申请要求认定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相关病历及本院现场察看,被申请人目前确实处于持续性植物状态,无民事行为能力。因此,申请人的请求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经征求被申请人亲属意见,均同意杨晓青作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被申请人张淑元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由申请人杨晓青作为被申请人张淑元的监护人。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杨晓青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张 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孙翊东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第十九条: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根据他健康恢复的状况,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宣告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第一百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