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船民一初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民一初字第460号原告:孙某某,女,198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中石油东北炼化工程有限公司吉林设计院设计师,住吉林市龙潭区。委托代理人:宋明晔,女,1982年9月26日出生,满族,吉林市龙潭区铭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男,1978年1月9日出生,汉族,吉林市联盛和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销售员,住吉林市丰满区。委托代理人:何卓为,女,1956年8月12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以双方已到民政机关办理完毕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吴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孙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