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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执字第00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余洪东承揽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洪东,黄武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277号申请执行人:余洪东,男,1966年6月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阜阳市。被执行人:黄武维,男,1969年6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申请执行人余洪东与被执行人黄武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2015)凤民一初字第0022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黄武维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武维在银行的存款6201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苏 悦审判员 徐同进审判员 胡文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尹良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