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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罗法民初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唐喜才与黄鼎章、黄椿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喜才,黄鼎章,黄椿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罗定��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罗法民初字第416号原告唐喜才,男,196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委托代理人沈杨军,广东军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思华,广东军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黄鼎章,男,1975年9月7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被告黄椿烽,女,198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喜才诉被告黄鼎章、黄椿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以被告黄鼎章、黄椿烽已就相关的债务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喜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因原告撤诉,应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唐喜才负担。审 判 长  刘新可审 判 员  刘 祺代理审判员  梁 炫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梦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