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润执字第1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胡润峰、王晶与封成、镇江新亚达汽车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润峰,王晶,封成,镇江新亚达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润执字第1297号申请执行人胡润峰。申请执行人王晶。被执行人封成,军官证号码:济字第08-82148号。被执行人镇江新亚达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丁卯经十二路600号申请执行人胡润峰、王晶与被执行人封成、镇江新亚达汽车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4)润民初字第103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封成欠原告胡润峰、王晶借款本金600万元,利息200万元,共计800万元,于2014年10月22日一次性付给原告。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8900元,由被告封成承担,此款两原告已付给本院,故被告封成应将承担的诉讼费用于2014年10月22日一次性付给原告。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评估并在淘宝司法拍卖网上拍卖封成名下所有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青塔西路52号院10号楼1至2层2单元甲38房产,后无人竟拍流拍。申请执行人胡润峰、王晶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愿以保留价678.9万元抵偿封成所欠部分欠款。另镇江新亚达汽车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出具担保书为其担保,因未能按期履行,本院依法裁定担保人镇江新亚达汽车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本院执行。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表示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提供给法院。上述事实,有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已执行到部分款项,余款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本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润民初字第103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国根审判员 谢春雨审判员 刘忠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唐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