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1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原告李玉英诉被告尹立秋、延吉圣园经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英,尹立秋,延吉圣园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1592号原告:李玉英,女,现住延吉市。被告:尹立秋,男,现住延吉市。被告:延吉圣园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立秋,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英诉被告尹立秋、延吉圣园经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证据不足,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玉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李玉英负担。助理审判员 邱艳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明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