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02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王×1与王×2、王×3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1,王×2,王×3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初字第02321号原告王×1,女,1929年10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王×1之儿媳)。被告王×2,男,1955年1月5日出生。被告王×3,男,1958年11月30日出生。原告王×1与被告王×2、王×3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阮方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1的委托代理人赵×与被告王×2、王×3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1诉称:我与夫王×4(已死亡)共生有三子,即长子王×2、次子王×3、三子王×5。2014年5月16日,就我的赡养问题,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平民初字第02541号民事判决:王×2、王×3每人每月给付我赡养费400元,王×2、王×3现仍不按期支付我的赡养费。2014年6月8日,我摔伤致使我无自理能力,长期卧床不起,需要专人护理。故起诉至法院要求王×2、王×3支付我2014年6月8日至2015年3月3日的护理费4000元;要求王×2、王×3自起诉之日起每人每月支付我赡养费1000元;诉讼费由王×2、王×3负担。被告王×2、王×3辩称:王×1系我们母亲,我们由其抚养至独立生活。我们愿意赡养王×1,要求其在我们两家轮流居住。故我们不同意王×1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王×1与王×4(已死亡)夫妻共生有三子,即长子王×2、次子王×3、三子王×5,三子均由王×1夫妻二人抚养至独立生活。1981年11月10日,王×4主持分家,王×3、王×5各分得一处房产,王×3补给王×2七百五十元由王×2另盖新房。因赡养问题,王×1夫妇与其三子多次达成协议。王×4去世后,于2010年11月16日,在白各庄村委会的调解下,王×1与三子达成赡养协议,王×1在王×2、王×3、王×5家轮流居住。该协议履行一段时间后,王×1自行到王×5家居住至今。2014年,因赡养问题,王×1与王×2、王×3、王×5发生矛盾。2014年5月16日,经北京平谷区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02541号民事判决:一、王×2、王×3、王×5每人每月各给付王×1赡养费四百元;二、王×1的医疗费报销相关医疗费保险后凭医疗票据由王×2、王×3、王×5各负担三分之一。2014年6月8日,王×1不慎摔伤,现卧床不起。因原来的赡养费过低,故王×1再次诉至本院要求增加赡养费至每人每月1000元,并要求给付其2014年6月8日至2015年3月3日的护理费4000元。庭审中,王×1明确表示不愿意到王×2、王×3家轮班居住,且表示2014年6月8日至2015年3月3日,期间系由王×5护理,未请护工。现王×1居住在王×5家,长期卧床,无行动能力。上述事实,有王×1与王×2、王×3的陈述;王×1提交的北京农商银行存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取款通知单、护理用品收据、(2014)平民初字第02541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本院制作的谈话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义务。王×1的赡养问题虽经(2014)平民初字第02541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生效后不久,王×1不慎摔伤致其长期卧床,无行动能力,原有的赡养费确难以维系其基本需要,故其要求增加赡养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具体数额,本院结合其实际情况酌定。王×1主张2014年6月8日至2015年3月3日期间的护理费,该期间系由其子王×5护理,王×5履行的系自己应尽的义务,王×1要求王×2、王×3给付其护理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自二○一五年七月始,被告王×2、王×3每人每月给付原告王×1的赡养费增加至六百元(其中二○一五年七月至同年十二月的赡养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每人各给付三千六百元;以后的赡养费分别于每年的一月一日、七月一日前每人各给付三千六百元)。二、驳回原告王×1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被告王×2、王×3各负担十七元五角(均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阮 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梦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