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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执恢1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XXX与被执行人刘玉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X,刘玉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恢1字第187号申请执行人XXX,女,汉族,个体户,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被执行人刘玉珍,女,汉族,大连市行政执法局三分局副科长,住大连市沙河口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沙民初字第2406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005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之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