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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审刑执字第14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徐平金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审刑执字第1486号罪犯徐平金,现于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21日作出(2007)鞍刑一初字第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罪犯徐平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宣判后,该犯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7日以(2007)辽刑一终字第19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9月27日被投入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本院于2013年8月18日作出(2013)大审刑执字第185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现刑期至2020年2月23日止。执行机关于2015年4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该犯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累计兑现记功3次,兑现表扬2次;获201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1次,2013年12月获表扬奖励1次,获2013年度省改造积极分子奖励1次。本院认为,该犯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罪犯徐平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18年8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庆福审判员  华云捷审判员  徐凤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丰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