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执督字第005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刘海霞与付建平督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海霞,付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中执督字第00560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刘海霞,女,1964年11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付建平,男,1964年8月4日出生。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东城法院)以(2013)东执字第01806号受理执行的刘海霞与付建平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海霞以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提级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海霞称:我与付建平离婚纠纷一案,判决生效后,我于2013年4月向东城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是(2013)东执字第01806号,现在执行时间已过法定期限,未能执行完毕。现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贵院依法对该案件提级执行,以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经审查查明:刘海霞与付建平离婚纠纷一案,东城法院于2013年2月20日作出(2012)东民初字第11068号民事判决,判决:一、原告付建平与被告刘海霞离婚;二、登记在原告付建平名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住房由原告付建平所有,原告付建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被告刘海霞房屋折价款一百七十四万四千四百元;三、登记在被告刘海霞名下车牌号为京×××捷达牌轿车由被告刘海霞所有,被告刘海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付建平车辆折价款一万元;四、北京市东城区×××住房中的物品:格力牌冷暖柜式空调一台、格力牌冷暖壁挂式空调三台、西门子牌电热水器一台由原告付建平所有,小天鹅牌洗衣机一台、西门子牌冰箱一台、47寸夏普牌液晶电视一台、29寸长虹牌CRT电视一台、餐桌椅一套由被告刘海霞所有;五、驳回原告付建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因付建平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刘海霞向东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院于2013年4月9日以(2013)东执字第01806号立案执行。执行中,执行法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传唤被执行人谈话,责令被执行人付建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付建平未能履行,执行法院查封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2013年5月3日,执行法院查封付建平名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房屋。付建平因公负伤,伤残等级为三级,其单位和民政部门每月给付相应的伤残补助。经执行法院工作,2013年5月24日,被执行人付建平承诺根据工资比例每月给付3500元,一年给付一次。被执行人已按承诺履行,申请执行人刘海霞已经于2015年3月23日领取案款41470元。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中,执行法院立案执行后,积极采取了相应执行措施,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的应当提级执行的法定情形。故对申请人刘海霞所提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刘海霞提出的提级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奕良代理审判员 周祖继代理审判员 姜高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龙泽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