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商初字第1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韩文波与张福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文波,张福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商初字第1732号原告韩文波,村民。被告张福亭,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文波诉被告张福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文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树光审 判 员 张春晖人民陪审员 李清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袁田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