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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商初字第1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韩文波与张福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文波,张福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商初字第1732号原告韩文波,村民。被告张福亭,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文波诉被告张福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文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树光审 判 员  张春晖人民陪审员  李清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袁田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