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二初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戴应与周亮与澄迈龙吉实业有限公司与海南润泰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应,海南润泰置业有限公司,澄迈龙吉实业有限公司,周亮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二初字第285号原告戴应。委托代理人曾璇珏,海南瑞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南润泰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经宾,总经理。被告澄迈龙吉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子彪,总经理。被告周亮。本院在审理原告戴应与被告海南润泰置业有限公司、澄迈龙吉实业有限公司、周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通知限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且在该期限内也未提出申请减、缓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贺静芳人民陪审员 林海辉人民陪审员 李 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子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