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渑执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杨万祥申请执行周智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万祥,周智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渑执字第127号申请执行人杨万祥,男,1951年3月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周智林,男,1965年3月29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渑民初字第52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到期后,被执行人周智林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周智林无财产可供执行,暂无执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渑民初字第52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贾俊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云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