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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镇民终字第016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孙某乙、孙某丙等与孙某甲继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某甲,孙某乙,孙某丙,孙某丁,孙某戊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镇民终字第016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甲。委托代理人高根娣。委托代理人刘佳霖,江苏禾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丁。原审第三人孙某戊。上诉人孙某甲因继承纠纷一案,不服丹阳市人民法院(2013)丹民初字第2388号民事判决,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法院缺席判决依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丹阳市人民法院(2013)丹民初字第238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丹阳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本院退还。审 判 长  樊华勇审 判 员  黄 甦代理审判员  张 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伟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