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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龙民初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赵某与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龙民初字第262号原告:赵某。委托代理人:陶学委,浙江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小宝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陈秋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