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龙民初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赵某与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龙民初字第262号原告:赵某。委托代理人:陶学委,浙江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小宝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陈秋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