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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陈亮、钱升雨与钱升雨、陈李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亮,钱升雨,陈李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250号原告:陈亮。委托代理人:薛���军,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升雨。被告:陈李粉。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亮诉被告钱升雨、陈李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陈亮负担。审 判 长  陈德广人民陪审员  肖庆仲人民陪审员  尤海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杨斌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