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陈亮、钱升雨与钱升雨、陈李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亮,钱升雨,陈李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250号原告:陈亮。委托代理人:薛���军,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升雨。被告:陈李粉。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亮诉被告钱升雨、陈李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陈亮负担。审 判 长 陈德广人民陪审员 肖庆仲人民陪审员 尤海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杨斌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