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起民初字第00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夏某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起民初字第00310号原告夏某某,男、汉族,1985年8月20日出生。被告郑某某,女、汉族,1988年1月19日出生。本院在受理原告夏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某某在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自己民事诉讼的权利,且原被告双方已私下调解达成协议,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夏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永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