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梁民初字第01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侯鹏诉被告郭春梅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郭某某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01821号原告侯某,男,197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郭某某,女,197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诉被告郭某某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侯某承担。审判长 戴彦欣审判员 尹德勇审判员 蔡文卿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孔 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