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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梁民初字第01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侯鹏诉被告郭春梅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郭某某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01821号原告侯某,男,197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郭某某,女,197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诉被告郭某某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侯某承担。审判长  戴彦欣审判员  尹德勇审判员  蔡文卿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孔 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