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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知法立民终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郑晓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晓波,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立民终字第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晓波,男,汉族,系广州市天河区五山天骐数码产品店的经营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法定代表人:曾浩。委托代理人:杨恩泽,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郑晓波与被上诉人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4)穗天法知民初字第8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经查,上诉人郑晓波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郑晓波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惠环审 判 员 龚麒天审 判 员 郑志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谢韬正书 记 员 杨 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