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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罗民初字第7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罗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林长盘、陈丽霞、林明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长盘,陈丽霞,林明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罗民初字第769号原告罗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罗源县。法定代表人陈豪,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郑堃伟,客户经理。被告林长盘,男,197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罗源县。被告陈丽霞,女,198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罗源县。被告林明杰,男,1976年9月3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罗源县。本院受理原告罗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林长盘、陈丽霞、林明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此,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61元,减半收取280.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 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丽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