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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执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李培童、黄爱英等与漆零叁产品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培童,黄爱英,张谋杏,漆零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193号申请执行人:李培童,申请执行人:黄爱英,申请执行人:张谋杏,被执行人:漆零叁,本院作出申请执行人李培童、黄爱英、张谋杏与被执行人漆零叁的永福县人民法院(2014)永少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漆零叁已全部履行完毕对(2014)永少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永少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 峰审 判 员  韦胜忠审 判 员  陈教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唐作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