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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刑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郭泽峰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泽峰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城刑初字第178号公诉机关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泽峰,男,198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泽州县人,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诈骗罪,2015年1月6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逮捕,现羁押于晋城市看守所。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刑诉(2015)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泽峰犯诈骗罪,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范玉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泽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8月至2014年10月,被告人郭泽峰与方某某结识后以能帮忙通过驾驶证科目一考试、帮方某某及其朋友办理驾驶证及帮方某某朋友安排到市交警队上班为由分别骗取方某某700元、27300元、5000元,共计骗取33000元;2014年6月,郭泽峰以能为刘某某从交警队要回被扣车辆及消除驾驶证被扣积分为由骗取刘某某3000元;2013年8月,郭泽峰以能为张某某处理车辆违章及消除驾驶证被扣积分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某4500元(其中1000元用于给张某某交违章罚款);2014年1月份,郭泽峰以能帮王某甲朋友通过驾驶证考试为由骗取王某甲3300元;2013年5月,郭泽峰以能帮马某某弟弟通过驾校科目一考试为由骗取马某某1200元。综上,被告人郭泽峰作案5起,诈骗金额44000元。公诉机关当庭出示有被害人陈述、书证和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以证明指控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泽峰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诉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郭泽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无异议,认罪。经审理查明:1、2011年8月份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郭泽峰与方某某结识,郭泽峰谎称其在交警四队上班,以能帮方某某通过驾驶证科目一考试为由骗取方某某700元;2014年4月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郭泽峰以能帮方某某通过科目二、三考试及帮方某某朋友办理驾驶证为由,在晋城市城区国贸大厦、万苑村33号分次骗取方某某现金共计27300元;2014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郭泽峰又以能帮方某某亲戚安排晋城市交警队的临时工工作为由在晋城市城区红星电脑城附近骗取方某某5000元,综上,被告人郭泽峰共计骗取方某某33000元。诈骗所得款项被郭泽峰挥霍。2、2014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郭泽峰以能够为刘某某消除驾驶证被扣积分为由,在晋城市城区新市东街五指生足疗店附近骗取刘某某3000元。诈骗所得款项被郭泽峰挥霍。3、2013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郭泽峰以能够为张某某处理车辆违章及消除驾驶证被扣积分为由,在晋城市城区政府、国贸交警岗楼附近分两次骗取被害人张某某现金4500元(其中1000元郭泽峰用于给张某某交纳违章罚款)。诈骗所得款项被郭泽峰挥霍。4、2014年1月份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郭泽峰以能帮王某甲的朋友王某乙通过驾驶证科目三考试、帮侯某某通过科目二、三、四考试为由,在晋城市城区政府附近等地分别骗取王某甲1000元、2300元,共计骗取3300元。诈骗所得款项被郭泽峰挥霍。5、2013年5月份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郭泽峰以能帮马某某弟弟通过驾校科目一考试为由,在晋城市矿务局技校附近骗取马某某1200元。诈骗所得款项被郭泽峰挥霍。综上,被告人郭泽峰作案5起,诈骗金额440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郭泽峰家属退还了五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有下列证据: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1)被害人方某某的陈述,证实2011年7、8月份,我和郭泽峰认识,郭泽峰称其在交警四队上班,可帮我办理驾驶证,我便交给其700元用于帮我通过科目一考试;2014年6月又交给其3300元用于通过科目二、三考试;后又交给其24000元,用于帮我的四个亲戚办理驾驶证;2014年9月下旬郭泽峰又以能帮我亲戚的子安排交警四队临时工工作为由要走5000元,之后他就不接我电话,我才发现被骗,共被骗33000元。(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6月我因交通事故被交警队处以2000元罚款和12分扣分处罚,朋友陈某某称郭泽峰可帮忙解决。和郭泽峰联系后,他说3000元(2000元交罚款,1000元处理补分报名)可以帮我把驾驶证的12分补满且不降级。我和表弟韩燕亭在五指生门口将3000元交给了郭泽峰,后我便多次打电话催问他办理进度,郭泽峰一直推托,后来就联系不上了。直到2015年元旦我去交警队问了才知道他并没有给我交罚款,也没有补分报名。(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7、8月份我和郭泽峰提起自己的面包车有违章没有处理,他说能帮忙处理,但需要3000元钱,我便将3000元交给了郭泽峰让他帮忙处理。随后他又要走1500元,但违章始终没有处理,每次问他他都说正找人办着,让我再等等,后来就联系不上了。(4)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证实2013年11月我听朋友说他认识的“小郭”在交警支队上班,通过他可以不考试就取得驾驶证。我便电话联系“小郭”,让他帮我朋友王某乙通过科目三考试、帮侯某某通过科目二、三、四考试,“小郭”和我要走3300元。给钱后我多次打电话催问“小郭”办理进度,他总以各种理由推脱,后我便无法与他取得联系。(5)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5月份左右,我将1200元交给郭泽峰让他帮我弟弟通过科目一考试,郭泽峰称一个月内办好,后我多次催问,他总以正在办理为由推托,直到2014年8月份左右我联系不到郭泽峰,才发现被骗。书证(1)山西省2013年代收罚没款收据,证实张某某于2013年7月10日缴纳1000元罚款的情况。(2)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2014年11月25日该队在接到方某某报案后,于当日立案。2015年1月6日该局通知郭泽峰接受询问,询问中该如实供述了诈骗方某某的犯罪事实,该局于当日将郭泽峰刑事拘留。(3)户籍证明和照片,证明被告人郭泽峰个人基本情况。3、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王某甲、马某某分别从12张不同男性照片中辨认出郭泽峰即以通过驾驶证科目考试为由骗取其钱财的“小郭”。4、证人证言(1)证人韩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夏天的一天,我和刘某某在新市东街五指生附近将3000元给了“小郭”,其中2000元是刘某某向我借的,刘某某说“小郭”能帮他处理交警队的罚单。(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左右和马某某聊天时他提起怕驾驶证科目一考试不能通过,我便和他提起听说郭泽峰可以办理驾驶证,并把郭泽峰的电话告诉了马某某。具体他们怎么谈的我不清楚,只听说马某某被骗了。(3)证人王某丙的证言,证实2012年年底或2013年年初,张某某通过我找郭泽峰帮他处理十几个车辆违章,并通过我将6800元交给郭泽峰。我多次询问郭泽峰办理进度,他都称正在处理。2013年4月份,张某某说他的车和驾驶证被交警队扣了。问过郭泽峰后,他说5500元能处理,后张某某给了我6000元(其中500元是给我的好处费),我将5500元给了郭泽峰。后郭泽峰说他已经和张某某取得了联系,让我不要管了。5、被告人郭泽峰的供述,供认2011年通过朋友认识方某某后,我以能帮方某某通过驾驶证科目一考试为由骗取她700元,后又以帮她通过剩下的科目考试为由骗取3300元,并以能给她四个朋友办理驾驶证要走24000元,后又以给她亲戚安排交警队工作为由骗取她5000元。另还以消除驾驶证扣分、处理车辆违章、通过驾驶证科目考试为由分别骗取刘某某3000元、张某某4500元(其中1000元用于给张某某交纳违章罚款)、王某甲3300元、马某某1200元。我并没有能力为别人办理这些事情,骗来的钱用于平时吃喝住宿等消费。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郭泽峰无异议,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能够证明以上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泽峰以能为他人通过驾驶证科目考试、处理车辆违章等为由,多次骗取多名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财物所有权,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郭泽峰归案后能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其家属在案发后能退还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泽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郭泽峰的刑期自2015年1月6日起至2016年3月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郜万斌代理审判员  张 娜人民陪审员  王慧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姚艳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