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5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郑发银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发银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598号罪犯郑发银,现在重庆市九龙监狱服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5日作出(2012)渝北法刑初字第6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发银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刑期至2019年6月12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九龙监狱于2015年4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九龙监狱以罪犯郑发银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各项学习成绩优异,完成各项生产任务,改造表现突出,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郑发银在服刑期间,获得二次记功、二次表扬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九龙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郑发银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发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余 梅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袁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