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民诉终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徐陵占有物返还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陵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民诉终字第00009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徐陵,女,1964年3月3日生,汉族。徐陵因诉江南大学占有物返还一案,不服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7日作出的(2015)锡滨民诉初字第000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查:徐陵原系江南大学员工。2014年9月4日,徐陵以其于2014年4月退休后一直未收到退休证为由,向无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江南大学立即交付有关其退休的材料(包括退休证等)。同年9月11日,该仲裁委员会以徐陵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收案范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通知书。徐陵不服该通知书,于同年9月23日诉至原审法院,要求判令江南大学交付应由其自行保管的退休证。同年10月9日,原审法院以退休后退休证发放的争议不属于民事诉讼范围内所应受理的劳动争议为由,作出(2014)锡滨民初字第02320号民事裁定,驳回了徐陵的起诉。徐陵不服该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二审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办理退休手续、补办档案材料和退休年龄认定发生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为由,作出(2013)锡民终字第2217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2015年3月12日,徐陵又以其原系江南大学员工,自2014年4月退休至今江南大学拒绝发还其退休证且不肯说明理由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要求江南大学立即归还非法占有的其退休证并赔偿由此给其造成的损失325.44元。原审法院认为:关于徐陵要求江南大学交付退休证的诉求,已由生效裁定书予以驳回,现徐陵以侵权为由,再次起诉江南大学要求返还退休证并赔偿相应损失,其核心诉求仍系要求返还退休证,属于重复起诉。原审法院裁定:对徐陵的起诉不予受理。徐陵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不属于重复起诉。其第一次起诉法院以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驳回,现其提起的诉讼是以侵权为由,要求返还占有物,前诉与后诉的法律关系发生了实质性变化,诉讼请求的基础也不同,故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撤销。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徐陵以侵权为由,要求江南大学立即归还非法占有的其退休证及赔偿损失,因徐陵在起诉时未提供与诉请相关的直接证据,故不符合起诉受理条件。原审裁定结论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朝华审判员 孙 皓审判员 富建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华智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