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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行监字第7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张国利履行法定职责纠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5)二中行监字第749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国利,男,1950年3月3日出生。法定代理人张青松(张国利之子),1976年8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永泉,男,1950年1月24日出生。申请再审人张国利因诉北京市顺义区民政局(以下简称顺义区民政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本院2013年4月7日作出的(2013)二中行终字第23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张国利向顺义区民政局提出补办评残等级、军人残疾证的申请,但其未能按照《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的规定,一并提交张国利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等档案材料,顺义区民政局就此向张国利原退伍前所在部队调查未果。因此,顺义区民政局已按照《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对张国利申请事项进行初审的职责,因张国利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该局未将张国利的申请上报北京市民政局的行为未违反法律规定。故一审判决驳回张国利要求顺义区民政局履行法定职责之诉请,本院二审判决予以维持并无不当。综上,张国利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对其再审申请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