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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中民一终字第5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李三春、彭秀花诉郝玉臣、买提合伙协议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民一终字第5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买提,男。委托代理人贾国臣,河南宏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郝玉臣,男。委托代理人杨文生,河南真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彭秀花,女。原审原告李三春(曾用名李献军),男。委托代理人彭秀花,女。上诉人买提因与被上诉人郝玉臣、原审原告彭秀花、李三春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7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78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刘 晖审 判 员  赵红艳代理审判员  张建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