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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刑初字第00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熊某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巴法刑初字第00315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熊某,无业,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2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巴检刑诉(2015)2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闵芳、牟玉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23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熊某在电话联系后,在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街道办事处马王坪亿豪宾馆以350元的价格将净重1.01克的两小包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刘某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民警还查获熊某上衣口袋中装有净重0.71克的三小包冰毒和净重0.1克的一颗麻古。经重庆市公安局毒品检测中心对查获的冰毒和麻古物检验,从冰毒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麻古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到案后,被告人熊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熊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熊某的户籍信息,手机通话清单,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刘某的证言;被告人熊某的供述与辩解;《物证检验报告》;搜查、检查、辨认、当面清点、称量、指认现场笔录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相关规定,贩卖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1.82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熊某犯贩卖毒品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熊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熊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3月23日起至2016年4月2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没收毒品1.82克,毒资350元。(毒品、毒资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负责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刘天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朦 微信公众号“”